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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

批准文号: 锡政拆通(2012)第9号
登记日期: 2013/7/4 14:17:42
拆迁地址: 南湖村等
拆迁范围: 无锡市天华佳服装有限公司、无锡伟达热工设备厂(部分)、无锡群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南泉密封材料厂、无锡兴达机械制造厂、无锡市雪浪橡胶塑料厂、无锡市康辉模塑有限公司、南湖村(周浜上)农机厂、南湖村塘曹小学、无锡市南泉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市高尔通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南达包装有限公司。
拆迁内容:
公告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对方泉苑(六期)征地拆迁安置房(B)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锡政拆通(2012)第9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二、该项目拆迁人为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由无锡市诚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拆迁,由无锡市金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评估工作。
    三、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坐落于以下地址门号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无锡市天华佳服装有限公司、无锡伟达热工设备厂(部分)、无锡群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南泉密封材料厂、无锡兴达机械制造厂、无锡市雪浪橡胶塑料厂、无锡市康辉模塑有限公司、南湖村(周浜上)农机厂、南湖村塘曹小学、无锡市南泉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市高尔通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南达包装有限公司。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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