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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

批准文号: 锡政拆通(2013)第10号
登记日期: 2013/7/4 14:35:49
拆迁地址: 戈巷33号-48号、芦村新村等
拆迁范围: 戈巷33号-48号、芦村新村81号-116号、119号、121号-127号、129号-141号、144号-148号、152号-156号、芦村1号-79号、157号-168号、无号(4户);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芦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市新扬颐养院、无锡市扬名苗木花卉。
拆迁内容: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4]363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对魏巷地块“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锡政拆通(2013)第10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内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源为工业用布厂安置房地块(期房)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三、该项目拆迁人为无锡南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无锡市广厦房屋中介拆迁有限公司、无锡市聚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拆迁,由无锡市恒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评估工作。
    四、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坐落于以下地址门号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戈巷33号-48号、芦村新村81号-116号、119号、121号-127号、129号-141号、144号-148号、152号-156号、芦村1号-79号、157号-168号、无号(4户);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芦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市新扬颐养院、无锡市扬名苗木花卉。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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